问题:我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能一次支付价款,采取分次支付的办法结算,对方说只能收到全部款项后给我们开一张发票,那么我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吉地税函[2007]4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下列原始凭证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企业发生同一项经济业务采取分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收到全部款项一次性开具合法票据的,可作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凭证。
提示: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分次付款时只取得“收据”,全部付清款项时才取得发票,那么一次性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分次支付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