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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确有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2008-8-14 14:40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纳税确实有困难。现打算向税务机关申请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新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令[2006]483号)下发后,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此企业是否不能申请免税了?

  答: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提示: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中的纳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是指需要定期减免的,需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再下发具体的减免税文件给予减免。

  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中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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