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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应该如何处理

2008-8-19 16:17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或者金额较小,比如3000元左右,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确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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