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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支出是否符合所得税固定资产大修理

2008-8-15 16:6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请问延长2年以上是如何如何定义,是指剩余便用年限延长2年,还是改造前尚可使用年限延长2年?我司现有一皮带输送机列为机器设备,使用提限为10年,已使用4年,现因性能不好改造,改造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80%以上,改造前最多可使用2年,改造后性能提高了,可使用5年。请问这样的修理支出符合上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所称使用年限延长2年,我们理解是在尚可使用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贵公司的机器设备改造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80%以上,改造前最多可使用2年,改造后性能提高,可使用为5年。我们认为上述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条件,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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