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将自己名下的住宅出租给了一家公司用于办公,对方在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并交了租赁交易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但是登记表中除了我们双方成交的租金金额(9000元/年)之外,多出了一个“评估租金”(将近4万元)项目,评估租金远远高于我们实际成交的租金金额(高出将近5倍)。请问我如果交相关税金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成交租金来交还是按照这个评估租金来交?通过你们之前给询问者的答复我计算了一下自己应交的费用明细,请帮我核对一下好么?1、营业税:270元低于起征点,免征2、房产税:4%=360元/年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4、印花税:免征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免征么?我没有算清楚。6、个人所得税:是(9000-360)*80%*20%=1382.4元还是(40000-360)*80%*20%=6342.4元?如果按照他们评估的租金来交税的话我租房的费用交了税就没剩了……看了以前你们的答复,但一些政策性的术语我们也不是都能看懂,所以希望能帮我把上面具体的数据分析一下,这样我能明确的知道自己到底应该交多少钱,手续怎么办。非常感谢!
流转税管理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仅限于个人),免征营业税。大地税函[2005]10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到每月3000元,你若取得月租金不足3000元的,可免征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答复: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附征,若营业税不达起征点,其附征的税费也不征收。
2、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乘以4%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实际成交的租金确定,但实际成交租金与市场租金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租金。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答复:
如果纳税人符合《个人出租居住用住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4]197号)第16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大地税发[2004]197号第18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如果不符合核定征收税款情形的,按照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性取得数月的租金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所属期将租金分摊到所属月份,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如你所说:一年收取9000元租金,分摊到各月租金为750元,低于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出租的房屋为住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