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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税务上的处理是怎样的?

2008-9-10 14:50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固定资产报废税务怎么处理才是最合乎规定的?若资产报废后一段时间才将报废资产处理,而处理产生的所得是否只要认列营业外收入即可?需要开立发票吗?报废固定资产产生的利得,要缴税吗?

  答: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问题,首先要看资产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designtimesp=3964>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及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后有所得的要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签订的合同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对于企业出售报废资产也不例外。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实践中还有一些例外,比如尚能使用的机动车过户,还可以直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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