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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收规定差异解析

2007-4-4 16:17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一、新准则下的新内涵。

  1.该准则包括了除股份支付外的所有薪酬。即界定了除股份支付外,企业对职工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义务,从而将职工薪酬的范围扩展到以下内容: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

  2.职工薪酬义务的确认是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不是款项应付或实际支付期间。

  3.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并规范了其确认和计量原则。

  4.规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账户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传统的职工薪酬。

  该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但辞退福利除外。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

  工资、奖金、津贴、支付家属药费等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性薪酬,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或企业,将购买的产品发给职工、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无偿给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公司轿车等非货币性薪酬,业务处理相对简单,只是将原来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换成“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即可。

  三、计提类职工薪酬。

  准则应用指南指出:计量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时,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财税分析:

  1.会计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账户。

  计提比例按以下规定:工会经费: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

  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财建〔2006〕317号)。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五险一金的提取额度分地区有点儿差别,但计提基数都是基本工资。

  2.税法规定: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国税发〔2006〕56号)。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为全体雇员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国税发〔2003〕45号)。

  注意事项: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或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五险一金,指南中指出: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四、引入了辞退补偿。

  会计规定:

  1.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2.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3日,A企业集团主业改造、辅业分流过程,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共计金额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1000000

  注: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或虽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质上是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新准则的应用指南要求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9日,A企业集团根据辞退计划(职工有选择权)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计算并计提预计负债5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5000000

      贷: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5000000

  注: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将其计入“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税法规定:

  1.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2.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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