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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限售股会计处理

2008-7-24 9:21 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 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股改限售股如何进行处理在内的10个问题。业内人士指出,“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

  根据“1号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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