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生化医药制造厂发生了“倒罐”现象,因为对涉税问题处理不及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06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一倍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此,企业负责人追悔莫及。
什么是“倒罐”?通俗的说,就是将正在生产的罐中在成品全部倒掉。该生化医药制造厂的生产工艺流程是:首先是通过投料,然后是按照严格的技术要求,进行培养、激活生物菌种,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加工,形成最终产品。
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前后工序紧密相连,是不能间断的,尤为关键的生产环节是一、二、三车间,就是说,从一罐到二罐、再到三罐,是培养制菌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企业为了避免或减少外部条件带来的损失,在保险公司以投保做风险后盾。企业生产的动力和温度。主要是依靠电力保障。按规定,特种行业的供电需求是不能间断的,若遇电压负荷调整或停电。电力部门应事先通知企业做好应对的准备。避免造成损失。
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因为一些意外的因素,也会造成突然间地跳闸停电,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很短时间内,正在培养的菌种就会大量减少或全部报废,这就会出现医药制造行业的术语——“倒罐”。
今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时,从中发现了违法的线索,然后又从电力部门取得了当时停电的证据、证明,从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了企业申请保险赔款的相关资料。还有保险公司当时对事实的调查材料。
经查明,该单位在2006年3月26日由于当地市政工程公司在城建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高压电力跳闸,致使该厂发生“倒罐”现象,正在培养的菌种全部报废。该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险赔款,并且对报废的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行了账务处理,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借方。而对耗用的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金。却没有作的转出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该厂发生“倒灌”现象,致使大量在产品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耗用的原材料应转出进项税l.6万元,耗用的燃料应转出进项税0.4万元,合计应转出未转出进项税额2.06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厂少缴的税款2.O6万元予以追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2.06万元。
作为企业,一旦发生非正常的损失,根据财务制度及税收政策的规定,首先应该及时作好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资产损益
贷:在产品(或生产成本、原材料、产成品、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保险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或相关部门对损失申请批复决定后,再做其他相应的账务调整。但是,有些企业往往是只考虑自身的眼前利益,一旦发生非正常的损失,常常忽略或故意少转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失。“倒罐”现象在生化医药制造行业很容易发生,所以作为生化制药行业,一旦发生“倒罐”现象,一定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税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避免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