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盐税是中国很古老的一个税种,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着对煮盐课征的赋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了新的盐务管理机构,确定了盐税的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从而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盐税制度。为了加强盐税征收工作,并有利于盐务部门集中力量从事发展盐业生产,从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转为税务部门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来的盐税征收制度执行。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盐税的征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盐税的征收原则决定了盐税具有3个特点:(1)采用从量计征;(2)按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3)实行一次课征制。盐从生产到消费,在全部流通过程中不论经过几道环节,只在规定的环节征收一次盐税。由于盐税税额是根据不同产区盐业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和成本利润情况制定的,不同产区的盐税税额是有差别的,每吨盐的税额最低的为40元,最高的则为160. 80元。而供给消费者的食盐,其售价水平不因税额多少而异。因而冲国的盐税为资源税性质。国家征收盐税是国家参与盐业生产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旨在调节不同产区盐资源的级差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简化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