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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提高单独税率的申请门槛

2005-04-30 09:59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申请所需证明文件的规则。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了模板的具体内容并提醒,这些规则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利,希望企业尽快熟悉这些规则,以备今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

  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的10个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只给予那些能够证明其出口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并符合单独税率检验标准的应诉企业以单独税率。在决定企业是否获得单独税率时,美国商务部将重点放在出口商而非生产商。

  申请单独税率的模板分为6个部分:1.应诉企业负责向美国商务部填写的证明,并说明申请中提供信息的准确性;2.确定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名称,通过说明企业在调查期内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证明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的条件;3.证明企业满足法律上的要求,如,企业在全国或各省独自控制出口活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4.证明事实上的独立性,如,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也体现在实际情况中,主要体现在所有制、价格谈判、管理层的选择、利润的分配和子公司五个方面;5.文件要求,给予应诉企业所要求的、提交信息商业机密待遇的机会;6.附录,要求应诉方将已提交美国其他政府部门(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相关文件提交至美国商务部。

  如果应诉企业已填写模板1至5项全部内容,并获得符合要求的通知,可以在初裁前30日向美国商务部提交附录中要求的信息,也可以在申请过程中将附录填写完毕。

  按照上述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申请单独税率的难度有所增大。首先,不完整的申请经常在没有附加调查问卷的情况下被驳回。即使完成申请、提交证明文件也并不能保证获得单独税率。此外,美国商务部将逐项审查申请,如果美国商务部发现认证没有附加证明或不完整,应诉方将无法向美国商务部说明符合单独税率的要求。如果应诉方没有按照所要求的格式提供所需文件或无法、不能进行所需的认证,申诉方也无法说明符合单独税率的要求。如果申请在立案公告公布后的30日内提交,美国商务部将通知企业其提交的申请不完整。

  即便完整正确地填写了上述6个模块,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还有可能遇到麻烦。在必要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将发放调查问卷,以澄清所答完的问题。美国商务部保留要求企业提交有关申请陈述的附加信息的权利。提交和陈述中的所有信息都应举证。如果企业被美国商务部选为现场举证,美国商务部将在举证之前向企业提供附加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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