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今年3月3日通过了《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适用于成员国关联公司间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该指令是欧委会1997年12月1日同意实施的三个基本税法之一,旨在消除双重征税,减少公司过重的管理负担。指令内容如下:
1.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由收受方所在国或公司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该指令适用于在不同成员国交叉持股25%以上的关联公司或其常设机构间的支付,以及直接持有收受公司25%以上股份第三方的支付。但如果公司完全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则该常设机构支付或收受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该指令。
2.对交叉持股25%未持续达到2年的,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另一成员国公司或常设机构适用该指令。收入来源国也可将此作为免税条件。如果所支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来源国法律属于利润分配或资本偿还,或在以下债务偿还情况下可不允许其享受指令中的优惠:(1)债权人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或有权将对利息的分享权转为对利润的分享权;(2)合同对当事人偿还债务未作规定,或债务偿还期超过50年。
3.如果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与收受方存在特殊关联,并由此导致支付额超过无此关联的支付额时,只能对正常支付额适用该指令。
4.允许希腊和葡萄牙有8年的过渡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但该
税率在前4年不得超过10%,在后四年不得超过5%。西班牙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保留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率最高不超过10%的预提税。若上述三国与其它成员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则按协定执行。收受公司所在的成员国将允许抵扣此类预提税。
5.该指令将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各成员国须在2004年1月1日前实施该指令。欧委会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对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作适当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