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一个完善科学的税制已在澳大利亚确立起来。澳大利亚的税制在诸多方面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仅有一个合理的税制模式,而且还存在独具特色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及严密有效的税收审计机制,从而强有力地保障了税制的顺利实施。为此,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的若干税收制度加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完善我国税制方面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澳大利亚税制与管理
(一)税制模式
澳大利亚是一个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其税收收入与其他分税制国家一样分为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其中:联邦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福利保险税、关税、消费税、培养保证金等税种以及联邦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组成。州政府税收有工资税、印花税、金融机构税、土地税、债务税等税种组成。在税收收入方面,中澳一样分为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所不同的是主体税种不同:澳大利亚的主体税种是直接税,而中国的主体税种是间接税。在1998年澳大利亚中央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福利保险税等)占74%,消费税占11%,特殊行业税(烟、酒、汽油)占12%,海关关税占3%;在州政府税收收入中:工资税(PAYROLL TAX即雇主付给雇员工资的同时应向州政府缴纳的一种税,也属直接税)占25%,金融机构税(FINANCIAL INSTITUTION DUTY)占17%,印花税占9%,土地税占12%,博彩税(CAMBLING TAX)占8%,其他税收占29%;由此可见,直接税是澳大利亚的主体税种,而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又是重中之重。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约 60%.澳大利亚是个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负担明显高于中国(见表一),与此同时,纳税人还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福利保险税。
(二)税务管理
澳大利亚在税收征管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税号”对于澳大利亚的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税务当局颁发给澳大利亚公民的一个特别号码。它与公民的名字和地址一起使用,是在纳税方面区别各公民的税务文件。如果公民一旦已经在澳大利亚申请纳税,则最近一次的申请纳税通知书上会赋予其这个号码。但如果公民没有“税号”,可向任何一个税务署申请,同时须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有工薪或领到养老金的公民,雇主或退休金机构会要求其在《就业声明》表格内注明“税号”,这份表格能确保税金按正确比例扣除。如果公民没在《就业声明》表格中提供“税号”,则将以47%的最高税率从该公民的收入中扣除税金,外加1.5%福利保险税,当公民领取某些福利金时,如失业金或伤残人员补助金,同样需要向社会福利部门 (Centerlink)提供“税号”,否则该公民将无法申请到这些福利金。对纳税人的“税号”实行保密制度,任何泄漏他人“税号”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历的惩罚。由此可见,“税号”不仅对澳大利亚的纳税人重要,对其它公民同样重要,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个澳大利亚公民都非常自觉向税务当局申请“税号”,这样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之中,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可以避免“漏征”与“漏管”的现象。
表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单位:澳元
年薪 税率(%)
低于5400 免税
5401~20700 20%
20701~38000 34%
38001~50000 43%
50001以上 47%
(三)税务审计
澳大利亚的税务审计类似于中国的税务稽查,分为基础审计和完全审计。基础审计主要有桌面审计、数据对照审计和税务代理审计三种方法:桌面审计-即面对面的谈,主要针对个人,如果税务当局怀疑纳税人的报表有问题,会电话通知该纳税人到税务局来交谈,这种审计的目的主要是起教育作用,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税收法规,并责成补税,而不罚款。数据对照审计-即对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和费用数据审核。纳税的收入数据,如银行付给的利息,公司付给的工资和红利等,都通过银行处理,公司和其他部门的电子信息被传送到税务局,税务审计的时候会逐笔审计,如果发现有漏报行为,税务局则将予以追究。税务代理审计-即审查税务代理人是否帮助纳税人逃税、税务代理是否真实等事宜。
完全审计是针对公司的一种审计方法。首先是有选择的审计,审计面一般每年为1-2%,由计算机随机选择审计对象,选择的标准主要有:大量退税现象、非常项目、纳税变化率等。另外,运用工业标准选择审计对象,澳大利亚对各行业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利润率,即工业标准,并且每年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一次,如果纳税人申报与标准相差太远,则会对该税人进行审计。
税务审计的程序是:先由税务当局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通知税务代理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存货,二是收入报告表。审计的方法是对三年来任何一年的三个月数据进行抽查。审计结束以后,审计人员会提供税收调整报告给纳税人,如无异议,则补税。对审计结果纳税人有权进行申辩,将其理由反映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诉。
对于罚款规定,澳大利亚税法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几类:①故意少报收入,多报开支,处漏缴税款 75%的罚款,若有阻碍审计行为则处90%的罚款;在审计过程中主动申报补税的,罚少缴税款的60%,如果是在审计以前补报则以15%的比例处以罚款。② 无意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罚款25%,如阻碍审计则罚款30%.在审计过程中补报,罚款20%,审计前补报,罚款10%.对少报收入,除处以上述罚款外,还要加以罚息,若逃税情节特别严重,税务当局有权诉诸法院,给予刑事处罚。
二、几点借鉴
(一)税制结构模式转换
由所得税与流转税自身的特点所决定,所得税更能反映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使多获收入者多纳税,承受较多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过份悬殊,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直接税较强地体现了税收经济原则的要求,保护了弱小群体的利益,对反垄断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保证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澳大利亚特别重视所得税在公平收入与调节经济中的作用,因而加强了所得税的建设以及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使得其税制结构趋于合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我国日益突出,故我们应在巩固流转税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向所得税转移,无论是比重方面还是征管方面仍需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最终使我国的双主体结构真正牢固地确立起来。但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收入还不很高这个基本国情,提高直接税收收入的比重这个过程宜逐步分阶段进行。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
1.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
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我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促进公平,提高效率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公平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不利于体现公民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从效率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征管的要求相对较低,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缴费用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2.起征点宜降低,税率宜提高
澳大利亚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得较低,税率定得较高,使绝大多数成年人都成为纳税人,采取了普遍征收原则,有利于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有利于减少征收费用,符合税收的行政原则。同时调节了公民之间的收入水平,防止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份悬殊,保持了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税务管理完善
1.改革我国税务登记办法,实行“税号”制度。
虽然中国的纳税人也有一个税务登记号,但作用并不大,它除了表明已经纳入了税务管理以外,实质作用不很大,无论是约束力还是覆盖面,都远不如澳大利亚的“税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少纳税人通过逃避税务登记来逃漏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得到强化。
2.在税务稽查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规章制度和程度,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的目标,尽量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体现税收的刚性原则,中国的税务稽查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从选案到稽查、审理、执行都有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稽查手段和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推进依法治税功不可没,但较之澳大利亚,则存在明显的差距:①执法的独立性差,来自各方面的干预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的权威性;②选案欠规范,罚款弹性太大,两者都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③稽查面太广,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甚至把税务稽查视为组织收入的手段,稽查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3.减少税务执法的干预,树立税务执法的权威性。
在我国现阶段的税务实践中,各方面特别是政府部门领导对税务执法的干预是税收收入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产生贪污、腐败现象的重要温床,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对我甲财政收入是一个严重的冲击。因此,我们必须在相关法律中制定专门的条款,对税务执法干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树立税务执法的权威性。
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继续推广计算机的使用,为有效实施税源监控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随着计算机的推广使用,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须继续推广计算机在征收管理中的应用,大量开发税收管理的应用软件,做好与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的工作,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的安全保密性。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执法质量,须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同时对现有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使他们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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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建民主编:《税收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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