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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纳税人损失进项税的风险加大

2005-10-19 10:44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税法最近的修改有多处值得关注。因此利马商会法律部经理Victor Zavala说,由于实施增值税新细则,纳税人可能损失进项税。他解释说,“根据对这个最高法令的理解,其意图是规定更多的形式方面的内容,让纳税人无法满足这些形式或要求,从而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权利。错误或疏忽总是可能有的,对此不再采取罚款的形式,而是纳税人干脆就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权利”。

  在对企业促进节目发表声明时,Zavala还认为增值税新细则的颁布有些迟缓,因为该法令对950号立法令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细化,而后者从去年3月份开始已经生效。从这个意义上他表示当局有必要对这个已经颁布的法规作更大力度的宣传,避免出现不履行法规的情况,同时指出该协会拟向财经部提出相应的建议并要求纠正。

  Rodrigo Elias & Medrano事务所Alex Cordova透露说,上周颁布的修改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最高法令包括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部分是技术性的,另一部分是向950号立法令所做的修改内容靠拢,第三部分是对法律进行修改以增加税收,依他看,这种方式是不妥的。

  他表示,在向法律靠拢的法规中包括如何理解虚假、不真实或不符合法律的票据,虽然这些修改之处并没有道理,但纳税人对于哪些票据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应该提高警惕,因为缺乏其中一个条件便可能失去抵扣进项税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如果不符合银行化法规,也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的权利。

  Cordova认为这里存在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因为一段时间以来立法者从征税的角度出发,使增值税失去它自身的本义,规定一系列条件,如果不能满足则不是被罚款的问题,而是失去抵扣进项税的权利,即使是可以证明确定缴纳这笔进项税也无益于事。他强调说,“一个极大的问题是所有这些条件都是形式上的,本着征税的目的,因此它带有没收性质”。

  Cordova认为,其中一个不合法的修改之处是,将非盈利性质的团体向其会员征收的正常和非常会员费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进项税抵扣比率。他指出,非盈利性质的团体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不在增值税的实施范畴之内,不应该考虑在计算进项税抵扣比率的范围之内,因为它使该团体损失进项税。

  他解释说,由于一个非盈利团体有应税收入也有非应税收入,因此只能抵扣一部分进项税,以前计算这个比率时是不考虑会员会费的,但现在考虑这个因素的话有资格抵扣进项税的比例将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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