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
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最近几年,几乎所有消费税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税率。
3.
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6%,2006年将进一步降至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险,雇主支付9%,雇员支付4.5%;养老保险,雇主支付21.5%,雇员支付6.5%;失业险,雇主支付1.2%,雇员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险,雇主支付3.3%,雇员支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