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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才能消除税负“痛苦感”

2014-03-17 09:24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税收成为关注焦点:一是有政协委员直言,我国税收中嵌入商品价格的间接税比重过大,容易引发税收“痛苦感”;二是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表示,人大将积极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我国18种税收中,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而其它税种均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以暂行规定或条例的方式开征。

    税收既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制度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决定》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而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更高层面进行强调和部署。

    正是基于税收的重要地位,对于“税收痛苦感”应当以更宽的视野进行审视和反思。每个公民都是依法纳税的主体,如果这种痛苦感被多数人感知和体认,就可能引发社会情绪的锐化,从而松动社会稳定的根基。当前,上调起征点、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等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呼声最高,最需要及时在立法层面予以响应。同时,由于税收尺度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极易滋生利益输送“潜规则”,冲击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加剧社会公众的心理失衡感和税收痛苦感。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消除税收“痛苦感”的治本之道。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立法来确立。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被虚置,我国很多重要税收制度缺乏系统性设计,一直处于修修补补状态,税收政策随意性过大,公众印象最深的当数2007年股市印花税“半夜鸡叫”式上调。税收具有调节运行的重要功能,但如果税收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随手棋”,那么就会造成在税收制度上“叠床架屋”、重复征税,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不断上升,而这正是税收痛苦感的根源之一。

    《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只有经过这种严格的立法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税制的科学性、税负的公平性。以热议经年的房地产税为例,征收的标准如何确立才能抑制投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如何做到在保有环节征税的同时合理调整交易环节税收、避免异化成为单纯的 “加税”等争论热点,只有在推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通过广泛的社会辩论求得 “最大公约数”,才能使得房地产税制更加合理,达到稳定公众预期、缓解加税焦虑、规范市场发展的长远目标。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仅停留在税收立法环节。依法征税,保障税收程序正义同样重要。由于多年来实行的是“按行政条例征税”,使得税收征管操作细则的设计也缺乏严谨审慎、公开透明的法治精神。不久前,关于全国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增值税超过3.8万亿元的报道曾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被认定是 “误读”,但也充分暴露了征税不透明、弹性过大的痼疾。而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出台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更是难有法度可言。

    伏尔泰曾说,税收上的任何特权都是不公平的。唯有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才能真正保障税收公平,促进社会正义,这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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