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14日对外发布消息,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这一消息。
两部门表示,此次调整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98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两部门表示,这一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