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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还要立法者腰杆够硬

2014-03-11 13:07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这一突破性进展,彰显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改革的核心要素,是启动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对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和核心要求包括:税法主体及其权力、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收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严格依据“税收法定”的话,我国税收将走上法律化、规范化之路,可以有效抑制收税冲动。

  共识已经取得,接着的问题便是落实。“税收法定”,法由谁定?按现行的制度设计,立法权在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手上。这意味着,日后关于税收,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定。要将“税收法定”原则坐实,就要把严、把好这一关,不随便开“后门”。否则,“税收法定”最终还是纸面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就过往实践来看,严格把好这一关还有一定的难度。

  不妨假设,当行政部门要将过去那些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征收的税收“转正”,或者新立税种时,立法机关敢严加审察,对一些不合理的税收说“不”吗?不太乐观。囿于种种原因,立法机关的权力刚性不足,很难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乃至左右,从而替其决策背书。

  “税收法定”准备“空降”,要使它“安全着陆”,还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作铺垫。其中,强化立法者的权力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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