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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相关问题

2007-01-09 13:4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按照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应纳营业税及附加。财税[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3]12号规定“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保险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税务总局仅是设定一个幅度,具体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贵公司所在地适用的起征点还请参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查到贵公司所在地相关文件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湘财税[2006]4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动全省非公有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三年内逐步将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三、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四、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六、通知中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保险营销员适用于按期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次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保险营销员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因此不能按次缴纳营业税,应按期纳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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