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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货运业务按差额缴营业税

2007-09-25 16:58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货物运输自开票企业与运输单位合作共同承运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应怎样开具运输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企业与合作方共同承运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应由货物运输企业先以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或者单位开具货运发票,然后由合作方向货物运输企业开具货运发票,发生的差额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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