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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收到财政厅参展费补贴是否纳税

2008-10-20 9:55 福建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问题:外贸企业收到省财政厅参展费补贴是否并入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尚未发布。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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