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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的所得税是否可以不被收取滞纳金

2008-4-14 9:38 江苏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提问内容:我公司是外资地产企业,07年已对项目进行所得税汇算,现土地增值税又拟进行清算,那么,就会影响到所得税的数额,所交的所得税是否可以调整,什么时候可以退多交的所得税?顺便问一下,如果所多交的所得税也被交纳滞纳金,是否这部分可以不被收取滞纳金?非常感谢!

  答复:您好,国税发(2001)142号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项目汇算的做法,统一实行季度预缴,年底汇缴的做法,07年的年度汇算应该还正在进行之中,所以截止到5月30之前都是可以的调整的,07年目前缴的税款都是预缴,在汇缴之前不存在什么滞纳金。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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