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 纳税辅导 | 涉税会计 | 行业纳税 | 综合辅导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务风险 | 办税指南

新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

2008-5-15 17:25 杭州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请问新办外商投资地产企业交际应酬费是否可按国税(2006)31号文件执行,急急!

  回复内容:应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即: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