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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外资企业是否补交税款

2008-6-5 15:25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根据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如果一个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了“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经营期超过十年后,这个外资企业由生产性企业改为非生产性企业,原享受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是不需要补缴享受的所得税。如果这个外资企业在经营期没超过十年,由生产性企业改为非生产性企业,是需要补缴享受的所得税。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请给予回答?谢谢!

  解答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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