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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收入结构

2008-7-4 12:5 江苏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提问内容:1、国税发 [1994] 209号 还有效吗?

  2、如果有效,请问该文件中所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是不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关于营业外收入,如,处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归入“非生产性业务收入”?期盼回复!

  答复:你好,209号文件对享受过渡性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关于文件中所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是指从事的生产性业务范围内的收入,对处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属生产性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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