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该公司在我国未设立机构)签订管理咨询协议,德国公司派一位专业人员常驻(5年)我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由我公司向其支付管理咨询费。请问我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应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判定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根据所述,该德国公司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派出的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已达五年,则可判定该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由该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该常设机构办理有关缴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