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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分析

2006-4-3 0:0 中国税收筹划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物流业在我国已经成为非常热门的行业,许多物流公司应运而生,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随处可见。为了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同时促进物流企业的自身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将对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一下汇总分析。

  一、     可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的定义

  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

  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

  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报送的资料

  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

  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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