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向全市各地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根据我市实际做了相应补充,要求各地从8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8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执行,按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额。
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从8月1日起,对我市海曙区、江东区(含科技园区)、江北区等老三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市财政局契税征收中心进行代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市出台的细则中放宽了一些免税条件。比如,国税总局文件中提出的“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税,再全额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我市将这个时间条件放宽到“出售自有住房前、后各一年内”,确保为改善住房条件购房的市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通知还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部门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