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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船税小型客车比微型车高6倍

2007-08-24 17:4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28号令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开始施行。同时,废止1987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鼓励使用微型车

  《办法》规定微型车每年的车船税为60元,而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车的车船税为360元,小型客车比微型车车船税高整整6倍。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使小排量车全面解禁。从当年4月1日起,汽车消费税也有所调整,其中排量1.0L 至1.5L(含)的税率标准从5%下调到3%,不少人纷纷叫好。然而,好景不长,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都借此纷纷调高车船税,基本上都采取调高车船税的办法。没有考虑到符合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有消息称:北京计划把微型车从每年每车缴纳280元调高到300元;湖北省则规定排量小于1升 (含)的微型车每年税额为300元。两地都没有针对符合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缴纳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可喜的是,广西的微型车原来年缴纳车船税为72元,《办法》实施后不升反降,在原有的车船税基础上下调了约16.67%,这充分说明广西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微型车。如能将符合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都纳入到微型车的税率上,不仅能有效降低广西的能源消耗,也能为我国符合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发展奠定一些基础。

  使用人要代缴车船税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字面上不难理解,谁受益谁缴税的道理不言而喻。该规定还透露出一个信息:广西车船税也是不容偷逃的。虽然,《办法》中并没有“暂扣车辆”或者“强制扣车”等文字。但是,偷逃车船税的车主、管理人、使用者等,一个都跑不掉。车主或管理人未交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司机)有义务代缴,如果司机不承认是使用者的话,那就只能“主动”把车辆移交给广西税务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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