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各地动态 > 正文

海南:未缴2007年车船税的年底前补

2008-10-14 15:03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今年7月1日起,海南省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目前进展顺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基本做到了“见税出单”。海南省地税局通过媒体提醒,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据了解,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海南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8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20元,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60元,微型客车每辆年税额12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年税额48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

责任编辑:琪禾页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