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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上月工资调整额应如何计算个税?

2008-12-31 10:14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如果在3月份进行工资调整,并补发1、2月份的工资差额,个税的计算方式是以3月实发的汇总数作为3月个税基数,还是3月的工资和1、2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分开计税?例如:1、2月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月,3月调整为5000元/月,3月实发5000+1000+1000=7000元。根根规定,应该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您所述的在3月份补发1、2月份的工资调整差额,如何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务操作中,一般的都是以当月实际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月份补发1、2月份的工资调整差额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3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7000-2000为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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