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8〕26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具体规定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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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8〕26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具体规定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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