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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009-11-10 11:11 厦门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如果同类产品售价有高有低,其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何不同?该项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特别提醒:企业发生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业务, 应按上述规定分别准确确定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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