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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2009-2-12 16:4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如果安置10名以上残疾人员并且也满足比例,但是我现在就是不太清楚营业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如果享受减免我企业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增值税略)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我省目前的标准计算应为每人每年3.5万元)

  附:从今年7月1日开始至下个调整日,吉林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松原市区每月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每月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它县(市)每月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注: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服务业”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减免办法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提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还要经认定审批后享受政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也享受企业所得税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和减免流转税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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