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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09-4-3 14:13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企业将厂和土地一并转让后,又到新的地方建设厂房,那么,我企业应从什么时间起,不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如果某企业将房屋买给房地产企业,房屋未被拆除(没终止纳税),这时要看权利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权利未发生变化,要继续纳税。如果“合同签订”明确了转移时间按财税[2006]186号规定,由承受方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反,对卖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

  对状态是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发生变化相近。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了,原来的土地是上有条上河,现在填平了。不改变纳税主体,但可能涉及计税依据变化,一部分终止纳税,同时又产生新计税依据。

  自2009年1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按此文件规定。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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