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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接受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后,投资方是否应当给我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我如何入账?
答: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对您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是营业税征收范围,所以也不是发票的开具范围,不能开具发票,接受投资方按照双方确认(或依据相关部门的验资报告)的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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