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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2009-6-18 13:55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户的废品开具收购发票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所以,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应该开具收购发票,而是由个体经营者向废品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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