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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为员工提供福利可否税前扣除?

2009-8-3 17:24 大连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取得公司名头的发票,计入福利费。此健身卡的用途是为了员工的健康更好的工作,每月公司组织员工去健身一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公司组织个别高管旅游,取得的发票为个人名头的可否计入福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以公司名义所办健身卡,如确属全体员工健身使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税前扣除。你公司组织高管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问题中的员工个人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就每个人健身费用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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