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秘密使用合同”,我可以在日本经营时使用该公司“某技术秘密”及相关的一些咨询等服务(使用技术10元,咨询1元),请问向日方付款时,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吗?如果我们把技术买来,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日本经营时,该公司再提供一些咨询等服务(转让技术100元,咨询1元),请问向日方付款时,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吗?
【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可要根据该文件的履行免税的审批程序。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依据“技术秘密使用合同”中支付的使用技术10元及为正常使用技术而发生的咨询1元,均应作为对方非居民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依据“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支付该转让技术价款100元时,作为对方非居民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贵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对方非居民企业后续仅提供咨询劳务取得的劳务费1元,不属于现行税法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但是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后续提供的咨询中涉及属于非专利技术直接相关的技术保密或诀窍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专利技术转让的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