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参与到公益性捐赠活动中,捐赠金额也越来越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捐赠免税额度由原来的3%提高到12%,财税[2008]160号文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目前,正值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申报税前扣除时,务必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捐赠对象必须具备符合特定的要求
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向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方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捐赠时必须索取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纳税人捐赠时应该及时索取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其他收据或白条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及时提交资料申报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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