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在年终结账审核时发现,自实行电子缴库完税以来,他们均以划款银行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而未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如果已经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否还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在实现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后,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全部由银行进行划缴,从银行部门只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才有效。
因此,纳税人可以以划缴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完税证明入账核算,或者作为已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因其他情况必须取得完税凭证,按照财库[2007]5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持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