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优惠,不是审批类的减免税优惠,如果自行享受了优惠行不行?
【解答】
不能认为备案类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就放松了管理,对比审批类项目,其实是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更应当认真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纳税人应高度关注,不能心存侥幸,备案资料应认真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报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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