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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

2011-10-20 10:56 刘艳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供职的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0年9月成立,目前刚开始建房,预计2012年5月才能进入销售阶段。请问:企业在2012年5月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处理?能进帐吗?

  【解答】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税法中的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贵公司在2012年5月之前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010年、2011年度依上述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9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四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管理费用。

  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1801长期待摊费用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6602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可见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是直接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进行归集。这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是鉴于现实操作中的困难,税法给予了一定的选择余地,企业以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完毕的可以在剩余年限继续摊销。

  企业要根据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来确定开办费的处理办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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