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进行认证(且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2)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从开票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
(3)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面整洁、清晰,如有褶皱或揉搓、盖章位置不对、在票面上签名和签字等,使得票面不清晰,从而造成无法认证而不得抵扣。
(4)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定要保证票面上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货方税号、销货方税号、不含税总金额、总税额、密文,八项内容字迹清楚,没有划痕。
(5)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认证一次,如不同月份认证超过两次以上,一经发现即为重复认证,不得抵扣同时移送稽查。
(6)认证后,如果属于“无法认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可退回销货方,并由销货方重开,其余情况都为不得抵扣并要移送稽查。
(7)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当月认证发票,当月抵扣。
(8)新办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在辅导期(半年内)内,要求当月认证通过后,次月持《稽核相符通知书》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