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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对应筹划

2013-03-07 11:54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增值税、营业税等很多流转税是在前端,而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后端。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下面举例说明。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就规定了很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内容很丰富,便于企业筹划,具体包括:

  ——定期减免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减低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加速折旧。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增加费用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应用税收政策时,眼睛不能仅盯着企业所得税政策,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西安市某中外合资软件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通讯设备等硬件及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该企业财务经理介绍,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销售并取得营业收入2285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568万元,则2007年为该企业获利年度,属第一个免税年度。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该企业当年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3256万元。2008年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2669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22万元,属第二个免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自2008年度开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130万元。该企业200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质,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取得营业收入54918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762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608万元,属第一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1326万元。2010年取得营业收入68572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959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180万元,属第二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3772万元;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25115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3513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数据正在审核,该年度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最后一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软件企业从2009年以来的3年共获得了2亿多元的增值税退税,比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多得多。按税法规定,增值税退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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