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辅导:面授网络预约试听实务会员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两件钢构进项税抵扣为何不一样

2009-11-11 10:42 许志高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某汽配公司是一家汽部件配套生产企业。2009年因厂扩建发生了以下两笔类似的业务:第一笔是耗资近500万元,新建钢结构的厂房;第二笔是投入100万元,在厂房内新建钢结构的吊运装置,用来悬挂汽车并安装汽车部件。这两笔业务分别于今年8月、10月完工,企业均取得了进项税抵扣凭证。近日,当地国税机关对该公司进项税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钢材厂房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钢构吊运设备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请问,同样是钢结构的固定资产,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

  【解答】

  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这是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最大变化。增值税转型和此前部分地区扩抵政策相比,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无须办理任何申请审批手续,而是将取得的进项税凭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直接抵扣销项税额。但是,并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行了界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均在此列。

  由此可见,用于厂房的钢结构属于不动产的范围,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而吊运设备,属于机器、机械固定资产动产的范围,是可以抵扣的。

责任编辑:Eva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