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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来源: 编辑: 2009/05/13 16:53:44 字体: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B=6.1A  本金收现C=D-B 总收现D

 销售日 

 80000

 0

 0

 2007年末

 80000

 4880

  25120

 30000

 2008年末

  54880

  3348

 26652

 30000

 2009年末

  28228

 1772

 28228

 30000

 总额

——  

10000

  80000

 90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表二                                                          单位:元

 
未收本金(含税) A
利息收现(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600
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619
34533
2008年末
32807
3359
2871
31174
34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807
34534
总额
——
10000
8547
93600
103600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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