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准确界定
(一)税收法律法规——除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原则性规定外,无明确具体界定。
(二)税务执法实践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实际情形归类
(一)应作为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
(二)不作为
1.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
2.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
3.为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
4.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
5.外购的有特定用途的东西如:生产及办公场所购入的水、劳保用的茶、饮料等。
(三)可作可不作为
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 税务实务应对
(一)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1.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关键)。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行销策略、企业文化风格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
2.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重要条件)。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业务招待费则是既有的客户。
(二)与会议费的区别
1.对于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以扣除)。
2.不提供或逾期没有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不得扣除)。
(三)与误餐费的区别
1.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
2.主体不同(误餐费是企业内部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外部人员)。
(四)与交际应酬费的区别
1.交际应酬费是企业为了经营等目的而去交际应酬所产生的费用;企业是主动方(主要包括用于自己消费和对方消费)。
2.交际应酬费比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要大(内部的作为业务招待费,外部的作为视同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