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总公司与子公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许多母子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债务和债权的关系,一般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债权。一些总公司为了理顺财务关系,减轻子公司的债务负担,往往将其持有子公司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那么,这种债权重组如何税务处理?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如果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债转股形式的债务重组来说,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于债权方来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护不变。对于其他方式如债务的豁免和非现金方式清偿来说,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务方也要确认重组所得,只是如果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不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二是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三是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四是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