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购房安置拆迁户,难以实现拆迁与补偿面积一致,由此收取的差价款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例如,德华房地产公司向A房地产公司购房500套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每套房面积100平方米,价值80万元,德华公司与A公司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指定的拆迁安置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德华公司应补偿被拆迁户人均90平方米,由于购入安置房屋面积较大,对于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德华公司拟按市场价值1万元/平方米与被拆迁户结算并收取价款10万元,德华公司每套安置房收取的10万元是否涉及营业税?会计处理时应当冲减拆迁安置成本吗?
营业税处理时,有人认为,德华公司购入A公司房屋用于拆迁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本案例中,若认定德华公司购入房屋再行转让,则由于其购置房屋成本价已经确定,无须核定计征营业税。由于购置与转让价格相等,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即90平方米补偿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部分即每套10万元,仅需按照购置差额2万元计算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① 购入房屋
借:开发产品 80
贷:银行存款 80
② 安置补偿
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2
贷:开发产品 72
③ 收取差价
借:银行存款 10
贷:营业收入 10
借:营业成本 8
贷:开发产品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上纳税和会计处理欠妥当。由于德华公司购入房屋并没有以自己为购买人,而是指定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拆迁安置人,德华公司相当于以每套90平方米标准价款72万元支付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委托德华公司以每套80万元购买A公司房屋并支付德华公司手续费2万元。A公司销售不动产发票直接开具给被拆迁户,与德华公司无关。因此,德华公司应以收取的超面积价差2万元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 购入房屋:
借:其他应收款 80
贷:银行存款 80.
② 代购房屋收取差价
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2
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收款 80
营业外收入 2
最终,德华公司实际承担的拆迁补偿费支出为72万元,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纳税处理一致。德华公司不需就10万元差额缴纳营业税,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2万元缴纳营业税即可。